通常情况下,人们都认为配偶签证是最好申请的签证之一,只需证明配偶关系的真实性,便可以坐等下签了!不过千万不要想的这么简单,要知道配偶签证也是需要满足移民法中Schedule3条款要求的,很多人都忽略了这一点,申请失败了还不知道怎么回事呢。
要知道如果你不满足这个Schedule3要求,配偶签证是肯定下不来的,说到这里可能会有人问了,那怎么满足Schedule3要求呢?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娓娓道来,先从Schedule3条款是什么说起吧!
PART1 Schedule3条款是什么?
Schedule3条款是为了限制持有过桥签或无合法实质性签证的申请人(过桥签证不是实质性签证),在澳洲境内递交某些签证申请而存在的。比如如果你想申请820/801境内配偶签证,但不满足Schedule 3条款,那你需要离境,再在境外递交309/100境外配偶签证。
当然了,你也可以向移民局申请豁免Schedule3条款,成功即可递交该类签证申请;但如果豁免失败,那申请也会被拒。而移民局对于豁免的要求,需要申请人必须满足Schedule3条款部分细则。
那么问题来了,Schedule3条款细则有哪些?
答:一共分为5个细则,3001-3005,不同签证对需要满足的细则要求不同,像820签证的要求便是申请人必须满足3002或者满足3001、3003和3004细则。
3001:The application is validly made within 28 days after the relevant day,意思是在实质性签证过期或非法入境28天内递交签证申请。
3002:The application is validly made within 12 months after the relevant day ,意思是在实质性签证过期或非法入境12个月内递交签证申请。
*这里需要注意:此条款适用前提是申请人持有过995签证或其他special purpose visa
3003/3004:从未持有实质性签证或曾经持有实质性签证的这两类申请人,如果有某些特殊原因,且能证明改原因的真实性,可以获得Schedule 3豁免。
3005:申请人可在实质性签证到期,且没有任何签证的情况下,递交、获批某类签证。但每个人一辈子只有一次机会。
如何豁免Schedule3?
只需满足两大点:
1.证明申请人没有实质性签证或非法滞留的原因;
2.证明以上情况是因为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。
PART2 怎么判定是不可抗力原因?
不可抗力原因是指是外部原因且超过了申请人的可控能力。通常比较容易被接受的原因是申请人生病或发生严重事故,导致其不能及时递交实质性的签证申请。还有可能被纳入考量的原因有:忘记签证到期日期、移民局或中介给出错误建议、实质性签证申请被判为无效申等。
当然,除了这些,签证官还会审核你在签证获批时是否存在compelling reasons。compelling reasons是什么?它在移民法中并没有明确定义,大多出自于道德层面上的判断,而我们在配偶签证中常见的compelling reasons有:怀孕生娃、照顾担保人或双方名下的子女等。